城市供水水源主要指自来水 地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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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
     城镇生活用水分为:饮用、洗涤、宅院绿化等用水;市政公共用水,如商业、服务业、学校、医院、消防、城镇绿化、街道喷洒、清除垃圾、市区河湖补水和城郊商品菜田用水等。工业用水主要为冷却、洗涤、调节温度和调节湿度等用水。城镇供水水源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包括江河、水库、湖泊和海洋中的水。地下水包括井水、泉水和地下河水等。
    1.供水要求
    城镇供水要求保证率高,且在水量、水质和水压3方面均有要求。
    1.1水量
    ①生活用水。居民日常生活用水的多寡,受气候条件、室内给水排水设备和卫生设备的完善程度及居民生活习惯等条件决定。市政公共用水按其设施(如医院、旅馆、学校等)的用途不同而有很大差异。消防用水量则取决于扑灭一次火灾所需的消防水量和同时出现的火灾数。城镇生活用水定额一般随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住条件的改善而增大。②工业用水。随行业、工艺过程、设备类型和机械化自动化的程度而异,其单位相同产品的用水定额一般随工业技术水平的提高而减小。
    1.2水质
    生活饮用水对水质有严格要求,对下列水质参数,即浑浊度、色度、臭(嗅)和味、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参数、pH值、硬度,铁、锰、锌等重金属,以及酚、有毒非金属(如氰、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剩余氯等的含量均有规定。工业冷却用水的水质标准一般比饮用水的水质标准低。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水(如电子工业用水)应制定相应的专用水质标准。
    1.3水压
    城镇生活用水要求有一定自由水压(即从地面算起的最小水压),其值按建筑物的层数而定:一层为10米;二层为12米;二层以上每加一层,水压增加4米。消防用水时,管网自由水压一般不应小于10米。工业用水的水压须按工艺要求而定。
    2.供水系统
    分为取水、输水、水处理和配水4个部分。取用地下水多用管井、大口井、辐射井和渗渠。取用地表水可修建固定式取水建筑物,如岸边式或河床式取水建筑物;也可采用活动的浮船式和缆车式取水建筑物。水由取水建筑物经输水管道送入实施水处理的水厂。水处理包括澄清、消毒、除臭和除味、除铁以及软化;对于工业循环用水常需进行冷却,对于海水和咸水还需淡化或除盐。处理后合乎水质标准的水经配水管网送往用户。
     城镇供水系统受水源、地形及城镇规划等因素的影响可有以下多种基本布置方式。①重力式供水系统,即利用地形自流供水;②水泵提升式供水系统;③单一水源供水系统;④多水源供水系统;⑤分(水)质供水系统;⑥分(水)压供水系统。以上几种系统又可组合成新的供水系统,如多水源重力式供水系统等。此外,工业供水除直流供水(即经一次使用后直接排入容泄区)外,还有循环供水方式和循序供水方式。循环供水是将使用过的水适当处理后,再行回用。循序供水是按用水户对水质的要求,先将水供给对水质要求高的用户,使用后直接或略加处理再送给其他对水质要求较低的用户使用,最后排入容泄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这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的管理。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