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为何不坦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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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附随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是主要情形之一,还包括恶意磋商、虚假情况、违反邀约、违反初步协议、未履行义务、过失导致合同无效等。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包括财产减少和失去机会等。
    法律分析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附随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之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应当如实告知相对方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该重要事实是指对订立合同起决定性作用的事实。就如本案中被告许某琼故意隐瞒大药房非其所有这一重要事实,导致原告黄某塔作出错误决定,与之签订合同,也因此使原告黄某塔受到损失。另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还有以下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3)要约人违反有效邀约;
    (4)当事人违反已经达成的初步协议;
    (5)未履行通知、协助、照顾、保护等义务;
    (6)因当事人的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7)因物权代理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
    3、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为前提。信赖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者消极合同利益。指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成立或有效因为合同不成立而蒙受的损失。它包括应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财产直接减少,如本案中的利息损失;也包括相对方的财产应当增加却未增加,如信赖合同有效失去的其他可以获得的机会。
    结语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是其中一种情形,包括恶意磋商、提供虚假情况、违反有效邀约等。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包括财产减少和失去其他可以获得的机会。根据本案中被告许某琼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原告黄某塔受到损失,可认定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