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劣药论处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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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按劣药论处的情形有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属于以上情形的,都是应当按照劣药来论处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要件有,一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体方面,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二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三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