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审科是干什么的

法律援助

    预审科属于公安局下属职能科室。其职责主要是对刑警提交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详细询问,核实犯罪嫌疑人口供。并将整理的涉嫌犯罪的材料递交检察机关,由监察机关参照材料,提起公诉。
    预审旨在保证只将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指控提交给一审法院,并在开庭前驳回缺乏根据的指控。仅适用于严重的犯罪。由地方预审法官主持进行。预审法官在讯问被告、进行调査、搜查和扣押、听取证词等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
    一、刑事拘留律师会见有用吗
    当然有用。
    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进行有效会见,可以为其提供程序性法律帮助和实体性法律咨询,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主要有:
    1、可以了解到最真实的案情。
    2、通过会见直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通过会见可以了解到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并最终确定调查取证的重点。
    4、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
    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
    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
    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
    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
    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的作用主要有:
    1、律师在会见被告人之前已详细审阅过全部案卷,总结案件的疑点、难点,找到辩护的关键所在,然后再带着策略去找自己的当事人。
    2、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进一步根据阅卷情况与被告人进行彻底沟通,核对案件事实,对全案不符合逻辑的环节进行有效过滤。
    3、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给被告人交待,以征求其意见。
    4、向被告人详细告知庭审过程。
    5、向被告人传授庭审技巧。
    6.向被告人传授如何有效的自我辩护。
    7.再次询问和核对有关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8.再次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和证据线索。
    9.询问被告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10.如果被告人确实没有犯罪,鼓励其勇敢翻供,不要怕被定上个“认罪态度不好的罪名”。
    11.给被告人以其他法律帮助。
    二、非法集资律师会见有用吗
    当然有用。
    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进行有效会见,可以为其提供程序性法律帮助和实体性法律咨询,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主要有:
    1、可以了解到最真实的案情。
    2、通过会见直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通过会见可以了解到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并最终确定调查取证的重点。
    4、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
    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
    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
    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
    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
    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的作用主要有:
    1、律师在会见被告人之前已详细审阅过全部案卷,总结案件的疑点、难点,找到辩护的关键所在,然后再带着策略去找自己的当事人。
    2、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进一步根据阅卷情况与被告人进行彻底沟通,核对案件事实,对全案不符合逻辑的环节进行有效过滤。
    3、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给被告人交待,以征求其意见。
    4、向被告人详细告知庭审过程。
    5、向被告人传授庭审技巧。
    6.向被告人传授如何有效的自我辩护。
    7.再次询问和核对有关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8.再次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和证据线索。
    9.询问被告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10.如果被告人确实没有犯罪,鼓励其勇敢翻供,不要怕被定上个“认罪态度不好的罪名”。
    11.给被告人以其他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