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何时建立了第一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法律援助

    

法律主观:
    


    根据国家标准我国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指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法律客观:
    


    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了自然保护的目的,把包含保护对象的一定面积的陆地或水体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保护对象主要是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有特殊意义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化石产地等。它能够为人类提供生态系统的天然“本底”,作为动植物和微生物物种及其群体的天然贮存库,进行科学研究的天然实验室。建立自然保护区,有助于改善环境、保持地区生态平衡,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事业的发展。自然保护区按其性质和功能可以分为科研保护区、国家公园管理区、自然古迹保护区、文化景观保护区、资源管理保护区、历史或考古保护区等。按照保护对象,可分为综合生态系统保护区、生物物种保护区、自然遗产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和文化遗产保护区等。我国于1956年建立了第一个自然保护区_广东鼎湖山亚热带季雨林自然保护区。自1980年起,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进入正规化、科学化和稳步发展阶段,截止到1997年,已建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926个,总面积达7697.9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7.64%,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24个,另有14个被批准加入国际生物圈保护网,有6个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一个多层次的自然保护区网已经形成。这些自然保护区在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拯救珍稀濒危物种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对世界自然保护区事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目前已达到发展中国家的中等水平,争取到2000年发展到1000个,在发展中国家处于比较领先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