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野生动植物资源

法律援助

    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指一切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有用的野生动植物(野生动物加野生植物)的总和。
    种类:包括食用性资源、工业性资源、生态保护性资源、种植性资源等。
    价值: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很高的价值,它不仅为人类提供许多生产和生活资料,提供科学研究的依据和培育新品种的种源,而且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农耕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发展,往往造成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特别是商业目的的追求,人为的滥捕滥杀和过度采集,使野生动植物资源不断减少,使一些珍贵稀有的野生动植物灭绝或者濒临灭绝,从而给人类的生产活动和生态环境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因此,必须运用法律手段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农业生产和人类活动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一、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现状与保护
    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多样,是世界物种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广阔的地域使得我国的动植物物种数量位居世界前列,脊椎动物占世界物种数14%以上:无脊椎动物占世界物种10%左右,植物占到了世界物种数12%。此外我国还独有多种珍稀动植物(珍稀动物:熊猫,金丝猴等:珍稀植物:水杉,珙桐等)。
    二、野生动植物资源法律规定的发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经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