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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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启动条件:
    1、请求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
    但是,对于专利权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仅限于一项专利的全部专利权人以公开出版物为证据宣告该项专利部分无效。
    2、受理单位:专利复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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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请求对象: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即使在专利权终止后(如专利权已被放弃或视为放弃)仍然可以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是,已被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宣告全部无效的或者专利权人自始放弃专利权的,则不能再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4、提出时间:在该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5、提出方式: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6、交纳费用: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第九十七条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规定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