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遇到的问题
法律援助1、交接工作不规范。
目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在缓刑的交付执行上衔接不严:
(1)有的法院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让缓刑犯自行到公安机关报到。形成事实上的脱管。
(2)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上做法不一致,有的送到判决当地公安机关,有的送到罪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有的送到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这种混乱的法律文书送达现象,容易导致居住地公安机关因无法全面掌握辖区内的缓刑犯情况而产生漏管,因为按目前公安部的规定,对缓刑犯的考察由居住地派出所进行。
(3)有的法院向公安机关送达公诉案件的缓刑判决而不送达自诉案件的缓刑判决。这种情况使大量自诉案件的缓刑犯游离于公安机关的考察视野之外。
(4)公开宣告不到位。
按照《刑法》规定,执行缓刑和解除缓刑都应当向犯罪分子本人、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可使群众监督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的生产生活等活动。现在,农村由过去的“集体生产”转变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制,群众之间联系松散,集体活动较少;城市个体工商户也是如此。在人们生产、生活相对独立的情况下,组织群众宣布有关规定难以落实,从而使这项规定流于形势。
2、制度落实不到位。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缓刑考验期的各种制度是非常严谨的,但往往落实不到位。
(1)定期报告不到位。
按照刑法的规定,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情况。但在具体操作中,此项规定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在边远或治安形势严峻的地区,在公安机关人财物紧张的情况下,有的执行机关认为缓刑对象罪行较轻,对社会不致造成什么危害,疏于管理,致使被处罚者的活动脱离考察、监管。
(2)群众评议不到位。
按照有关规定,对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要定期组织群众评议。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在执行过程中一般都没有认真执行,使群众的监督得不到很好地贯彻。
(3)外出审批不到位。
按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必须经执行机关批准。但实际上在人口流动量大和交通便利快捷的今天,严格落实此项规定遇到不少障碍,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的各项活动不能实行有效地监控。
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执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
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
3、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等等。
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
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但是在遗产范围内执行,没有遗产继承的,是不能变更增加这些人的。
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3.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执行案件的,可以追加其监护人或者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4.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
5.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6.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民事执行程序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
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3、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执行庭执行的程序
执行程序首先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立案受理后,由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自己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和扣押,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该内容由 高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