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什么时候供暖
法律援助国家规定供暖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3月15日。什么情况下可提前供暖:在供暖前气温出现反常情况,供热主管部门将同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与气象局进行气象会商,研判天气形势,如果达到法定供暖条件,可提前供暖。
全国采暖地区每个城市供暖起止时间、提前供暖和延迟停暖的时间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决定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预报研判是否提前供暖和延迟停暖,提前供暖的条件是规定的供暖开始之日前连续5天日平均气温低于5℃,可以提前供暖,延迟停暖的条件是规定的供暖结束之日后连续5天平均气温低于8℃,可以延迟停暖。
北方法定供暖时间一般从每年的11月15日开始,到次年的3月15日停止,共4个月。不过各地区会根据自身情况有所调整,例如,哈尔滨的供暖时间为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新疆地区是每年10月15日到次年的4月15日,共6个月。
因为我国地域辽阔,南北各省冬季到来的时间不同,国家规定的供暖时间各个省市是不同的,各地方政府会有相应规定,一般是根据所处地理位置来决定。如果有剧烈降温等极端天气还会提前供暖,南方没有采暖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
第五条 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热温度不低于1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