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培训机构政策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培训机构的设立,包括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登记等多种方式(含社会服务机构前置审查),分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工配合”的原则。
法律依据:《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文化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需经职能部门许可(前置审查)或者备案的其他特殊培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培训机构的设立,包括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登记等多种方式(含社会服务机构前置审查),分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第三条 (工作原则)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工配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