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默期间就医怎么办

法律援助

    集中隔离人员、居家隔离、高风险区内人员,如以上三种隔离人员出现身体不适,需与隔离酒店医务人员或社区网格员对接进行初步诊断。不需要外出就诊的,由所在酒店医务人员或社区包片医务人员及时安排提供诊疗服务。有发热、咽痛等新冠肺炎等相关症状和急症患者,需由120专车转运至指定医院。无上述症状的,由县(市、区)防控办专车转运至定点医院就医。
    孕产妇、婴幼儿、行动不便患者等特殊群体就医时可以由一位家属陪同,就医结束后陪同人需与就医患者同时按相关要求进行隔离管控。
    静默区内非隔离的人员有危急重症患者需要就医,应直接拨打120,送至就近医疗机构。有发热等症状的患者,应向居住地社区报备后,出示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做好个人防护,前往辖区内发热门诊排查就诊,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透析患者经居住地社区同意后,出示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做好个人防护,在原透析机构错时错峰透析,透析结束后尽快返回居住地,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