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吗?

法律援助

    询问笔录的重要性及要求:询问笔录是调查案件过程中的法律证据,必须准确、全面、客观地记录询问、陈述和辩解。被询问人应核对并签名,如有异议可更正。笔录需包括基本信息、问答内容,格式需规范。在特殊案件中,可全程录音、录像以确保完整性。询问时应合法、完整、准确,用语得当,客观记录,并注意笔录的结构合理。
    法律分析
    需要。询问笔录是调查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一种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材料,是办案人民警察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询问查证,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陈述和辩解的文字记载。因此,办案人民警察必须将问话和被询问人的回答、陈述和辩解如实记录清楚,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询问的真实情况。询问结束之后,应当将笔录交给被询问人阅读核对,如果被询问人不识字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能阅读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与其所说不一致或者记录不全面、不准确,要求更正、补充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补充或者修改的地方捺指印。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情况和原因,但不能强行让被询问人签名和捺指印。
    询问笔录是具有固定格式的正式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应当写明询问时间、地点、次数,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被询问人姓名(包括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被询问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和联系方式。笔录内容要以问答形式如实记录,具体格式参见相关法律文书。对被询问人的询问结束后,在要求被询问人履行有关法律手续时,办案人民警察和翻译人员也应当按照询问笔录所列项目和填写要求准确全面、规范填写,不得遗漏,不该简略的地方不能简略,并应当按照规定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另外,考虑到不同案件的特殊情况,如妨碍执行职务案件、涉外案件等,为确保案件顺利处理避免留下“后遗症”,如条件完备,办案人民警察在做好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询问时应注意什么:
    1、程序合法
    2、内容完整
    3、用语要得当
    4、表述要准确到位
    5、记录要客观
    6、注意笔录的关联性
    7、笔录结构要合理
    结语
    询问笔录是调查案件过程中重要的法律证据,记录了办案人员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和陈述。办案人员应准确、全面、客观地记录,确保笔录与事实一致。被询问人应核对笔录,如有不符或不完整之处,可要求更正或补充,并在补充或修改处签名或捺指印。最后,被询问人应在每页签名或捺指印,并在末页确认笔录与自己所说相符。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办案人员应注明情况和原因。询问笔录是正式法律文书,应包含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填写。在特殊情况下,可全程录音、录像以确保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在询问过程中,应注意程序合法、内容完整、用语得当、表述准确、记录客观,并注意笔录的结构合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