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代理国外品牌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法律援助首先、代理合同能不能保证总代理商的合法权益?
一直以来,中国的某些领域都是被外国品牌所领导和推动的。中、高端消费者也有喜爱国外品牌的习惯,这就导致了在服饰等众多行业,国内品牌由于缺乏竞争力,中国企业只能去代理国外的品牌,以快速打开市场。而国外的品牌商,在初期也愿意授权给中国总代理,以避免在应对完全陌生市场时出现的经营风险。
在两者合作初期,品牌商几乎都会不约而同的许诺、保证,为了吸引代理商的权力以赴开拓市场,各种优惠政策、配送政策、补充政策、奖励政策都会在合同上体现。一旦国外品牌认为时机成熟,就会单方面撕毁合同,即使是拥有销售网点的总代理商也无法应对。毕竟主动权在对方手上。此时,值得中国企业考虑的是,如何在合同的基础之上,增加更多的补偿甚至是法律制约手段,以保证中国企业不被对方“单飞”。
其次、全国的经营网点是否会为品牌商做嫁衣?
作为品牌的总代理商,最辛苦的事情就是建设全国的经销网。要建起翻译资料、策划产品、开招商大会、提供销售扶持、人员培训、奖励机制等一套非常完善的品牌招商制度和体系,才能逐渐打开市场竞争格局。
中国的市场潜力巨大,几乎所有行业与领域,都有国外品牌和国内品牌竞争。而要说服地区代理商,全心全意的投入资源、人力、财力、精力代理一款在国内完全陌生的品牌,需要付出巨大的艰辛和努力。
但是在利益和市场的双重驱动下,总代理商耗费几年时间建立的销售网络却很容易被品牌商“釜底抽薪”。在中期市场完善,市场蛋糕不断做大、利润率上升之后,品牌商就会直接取缔总代理商这个中间环节,采取自营并且把分销商直接招揽旗下;而当市场不断成熟,忠诚消费人群不断增长时。品牌商就直接取消所有代理,完全由自建分公司操控市场。
在这种营销环境下,不论是总代理商还是地区分销商,都面临着巨大的渠道风险。而保障自己的心血和汗水不被白白浪费,让市场不被轻易夺走,不冤枉的为他人“做嫁衣”,这不仅需要行业道德的规范,更需要法律的保护以及中国企业的团结。
最后、品牌商是否会因短线放弃长久利益?
在所有的代理行业中,不论是新品入市、打击竞品、老品换代,促销都是必须的经营手法。其核心的体现就是,在短时间内追求最大化的经济收益。
而作为国际品牌商,是否会像初始表述的那样,要和中国的各级经销商,共同发展保证双方利润的最大化?一但品牌商看到国内产品火爆,为了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他们会不会偷偷放出“水货”。又或者直接通过给代理商供货,在国内常规渠道产品紧缺的时候。品牌商突然通过非正规渠道,开始大量倾销产品,吸引消费者的紧急抢购,给代理商带来巨大的市场冲击和经济危机?
一、如何防范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一)企业高层意识到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是关键。
法律问题不仅仅是律师或法律顾问所需要考虑的问题,而是整个管理团队在相关责任产生之前就必须考试的商业问题,领导人意识到法律风险的存在并管理该风险,是迈向法律预防性实践的关键,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属于法律风险的子项,同样不例外,因此如何建立建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首先必须强化风险意识,企业家必须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其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
因此,企业家和企业高管以及全体员工必须树立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企业法律风险意识。
(二)需要建立建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以应对防范与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首先要建立建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的结合起来,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其次,需要建立建全专业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并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其中,并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也可以外包专业支持产权代理公司管理)。
(三)必须抓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管理、授权管理、注册与监测管理。
加强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制度,可以明显的从“嘀嘀打车”案中看到,正是因为当初在品牌保护意识,在获得融资之后大肆作推广,还是忽略着品牌的保护,直至被起诉……
因此建立知识产权合同管理,授权管理与注册与监测机制,有利于提升品牌知名度与打击侵权。
(四)合资合作过程中需妥善保护好知识产权。
从联想入资“嘀嘀打车”案件来看,我们难以想象联想也会犯这样低级的错误,在入资前并未做好“尽职”调查,并由此付出沉重的代价,是值得警醒的。同时我们也要反思维警醒,品牌、专利、著作权也是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入资,目前合资过程中可能急需资金的缘故往往忽略自身品牌和专利技术的价值,入资方通常采取以下手段让甲方的商标价值在合资合作中暗暗的流失:
1、将甲方商标有偿许可给合资公司使用,甲方取得一定的利益,但合资过程合资公司尽可能的减少甲方商标使用频次或定位于低档商品上,久而久之商品的品牌价值流失,成为鸡肋。例如“白猫”洗衣粉。
2、在合资过程中直接放弃使用甲方商标,直接使用入资方商标,甲方商标即没有用武之地,淡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