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放炮被抓如何处?

法律援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北京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甚至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
    (八)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十四条本市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五环路以外区域,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限制燃放的地点和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临时销售网点,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设置销售网点。
    法律依据: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的;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按照规定燃放时间燃放的;
    (五)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空气重污染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期间燃放的;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