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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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论原则指的是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辩论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辩论的主体是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处于对抗地位的控诉方和辩护方、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和被告方是辩论的主体,都享有辩论的权利;
    2、辩论的内容是证据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从法律性质分,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围绕案件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的辩论,主要针对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充分性以及程序的合法性展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问题也是辩论的内容。
    辩论应遵循的原则:
    1、辩论要有礼貌。争辩并不是争吵,所以,辩论中要讲礼貌,切不可意气用事。在辩论过程中,要注意称呼,可以用“尊敬的对手”或“前一位讲者”来称呼对方,而不要用“你这个人”或直呼其名;其次要注意口气;
    2、辩论要非你即我。在辩论中,双方的观点是对立的、矛盾的、冲突的,所以,生存的条件就是要让对方彻底的失败,来不得半点含糊。己方的观点能不能站住脚是辩论成败的基础,非你即我,立场要坚定,你死我才活,不能给对方一点可乘之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