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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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串通指的是为了谋取私利,相互勾结,恶意通谋,共同表达虚假意思的行为。合同无效中的恶意串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主观恶意:指双方主观上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恶意;
    2、串通:指上述恶意以行为人与对方串通的方式进行,表现为行为人之间的非法目的,从而相互寻求损害第三方利益。恶意串通的主观要素包括意义表达不一致和伤害第三方的意图,客观上需要实现串通,构成对第三方的侵害。在认定上,要综合评价行为构成上的过错、违法等诸多要素。
    一、恶意串通是否构成恶意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认定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是其他人员的合法利益,需要按照无效的合同来进行处理。
    恶意串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认定是无效的,恶意串通使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
    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的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
    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二、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
    2、客观要件。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3、主体要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是个人。
    4、主观要件。主观上只能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