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行政诉讼的理解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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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国行政诉讼的理解错误的是,刑事诉讼的原告不能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比如公安局建筑办公大楼被城市规划部门处以罚款。公安局就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并且在审判实践中出现过类似事件。一般来讲,确立某类案件的证明标准通常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一是案件的性质,涉及的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涉及人身权利的,证明标准的设定应比较高。而工伤认定案件带有很大人身权的性质。二是案件一旦认定错误可能带来的成本大小。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人没有认定为工伤,那么这个职工可能因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造成人身和精神的损害,这种损害甚至将影响其今后的生活。而不应认定工伤的人认定了工伤,企业可能因此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而经济损失恢复的可能性很大。由此可见,如果一个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人没有认定工伤,带来的成本损失要相对大得多。综合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对用人单位举证标准的要求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行政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适用法律,行政机关作为诉讼当事人无权决定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