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者如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法律援助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应持有《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五)临时性广告经营单位应持有《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所有广告经营者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依法纳税,并接受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广告经营者不得进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刊播、设置、张贴违反规定的广告。
    一、网络广告主体身份重叠带来的法律问题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主要是指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这三者的分工形成了广告市场的制约格局,尤其在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之间的“分割“有利于保证广告的真实性,从而实现在市场行为中杜绝虚假广告的目的。《广告法》还特别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部门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这样设置是为了杜绝虚假广告行为,让媒体广告制作与发布相分离,从而达到两者之间相互制约的目的。
    而在互联网上,网站运营商既是广告经营者又是广告发布者,网络广告行为主体身份重叠。例如:网站所发布的、宣传自己业务的广告中,网站就是集三者身份于一体,导致现行《广告法》无法对网络广告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理由如下:
    1、事前防御机制破坏。《广告法》为消费者设计了多把“防护锁”,首先是广告经营者对广告进行审查,然后是广告发布者对广告进行审查,最后,对于特殊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等还必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这三个环节是紧密相连的,防止了虚假广告的产生。而网络广告主体有可能集经营、审查、发布三者于一身,网络广告主体重叠令《广告法》的监督机制丧失殆尽;
    2、事后救济难以实现。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主观存在过错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最大限度上弥补消费者损失。然而网络广告使得三方分担责任机制失灵,消费者只能向广告主追偿。失去传统广告的制约机制,就无法在广告市场中遏止虚假广告行为,导致网上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定义及其规制方式显然不能适应网络广告发展的现状,关于广告活动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也就不能适用于网络广告。;更多广告法律专题
    二、负责解决消费者的虚假广告问题谁的责任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