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树之果在中国的适用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毒树之果”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是美国诉讼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中一个重要的规则,在美国受到广泛的应用。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毒树之果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学界对其的态度普遍是否定其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