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重组意义

法律援助

    企业兼并重组指在企业竞争中,一部分企业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继续正常运行,考虑到员工等各方面利益,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企业兼并和股权转让,从而实现企业的变型,达到企业重组的目的。
    企业兼并重组有以下程序:
    (一)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确定产权;
    (二)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
    (三)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四)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一、企业逃避金融债务有哪些主要方式
    主要有:更名翻牌、金蝉脱壳、一卖了之、并资甩债、破产逃债。
    1、更名翻牌。
    通过企业公司制及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一些企业不惜以逃废金融债务和损害银企关系为代价,求得改制的顺利进行,利用企业公司及企业股份合作裁的改造,实行企业职工买断产权或向职工转让部分产权及通过职工投资增资扩股等形式,注册成立新公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致使金融债权被悬空。
    2、金蝉脱壳。
    通过企业分立和企业债权转股权后,有些企业转移资产,悬空金融债务。建立原企业约清算组织,一切债务由清算组织承担,造成原企业资不抵债,导致银行债权悬空。
    3、一卖了之。
    通过企业出售,大多数企业被外商和大集团及原企业负责人折价后,购买企业固定资产(厂房设备),更严重的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的利益,使金融债权被合理流失。
    4、并资甩债。
    通过企业兼并,利用挂贷免息,,政策,剥离金融债务。有的企业故意回避银行债务,巧立名目,只并权益,不并债务,兼并后,原企业不存在,新企业又抵赖旧帐,致使金融债权被悬空,少数企业利用困难企业优惠政策,剥离不良资产,积极参与兼并,故意逃避金融债务。
    5、破产逃债。
    一些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先破后立,转移资产,仅申报债权,只有破产法律裁定文书,不通知也。不召开债权人大会,任意扩大或缩小债权债务,低估资产,降低债权人的受偿比例,通过企业破产逃避金融债务。
    二、企业海外并购的选择:
    一般来说,在资产收购、股票收购和兼并这三种方式中,一半以上的海外并购都是以股票收购的方式完成的,资产收购次之,兼并最少。这与这三种并购方式的优缺点以及当前的海外并购形式密切相关。
    1、资产收购
    在资产收购中,收购方根据自己的需要,从目标公司购入所需的资产。这样,收购方可以确定收购的资产和承担的债务,避免承担目标公司可能存在的巨额负债。一方面,资产收购在海外并购中能为企业寻求必要的战略发展资源。
    2、股票收购
    股票收购相对简单,收购方只需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达到相对控股权即可。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仍然继续存在,目标公司所享有的专利权等难以确定的有利权利得以继续保留。目标公司的负债仍属于目标公司,收够方仅以所持的股票比例为限对目标公司承担债务。股票收购可以使收购方极大地利用目标公司的价值,拓展国外市场。一国企业要进入另一国市场时,往往会遇到的一个严重问题是该国市场格局早已形成,或有一定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很难占据期望的市场份额。但是,采取跨国购并这种形式,收购方可以很方便地获得当地企业的市场地位。由于股票收购在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依然存在,目标公司的品牌、研发力量、研发人员、营销网络、技术专利都可为收购方所用。
    3、兼并
    兼并是帮助企业在短期内实现规模扩大化的有效方式。通过产品品种、数量的增多来增加企业的绝对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和产品的竞争能力,又可以提高企业的相对规模。
    由于兼并耗资较多,且承担的风险较大。到目前为止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采用兼并方式的较少。从国际并购实践上看,也是以跨国收购为主,兼并较少。因为跨国收购的目的和最终结果并不是改变公司或法人的数量,而仅仅是改变被购并企业的产权结构和经营管理关系。且兼并对方的企业,或完全收购对方企业的做法,必然引起对方国家和企业的警觉,增加市场排斥力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