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安全法实施的日期

法律援助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