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

法律援助

    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如下: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2、提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和决定、决议的程序。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权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是衡量一件议案是否获得通过的标准;
    4、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在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5、选举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
    6、罢免权。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
    7、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提出;
    8、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法律规定的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