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法院支持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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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院判赔礼道歉怎么执行
    目前没有明文法律规定和统一的标准。赔礼道歉责任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可私下请求赔礼道歉,也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但只有自然人才可以请求赔礼道歉。加害人的过错是一个适用条件,但是并非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
    在实践中执行法官对拒不履行赔礼道歉的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法院以侵权人名义拟定道歉内容予以公布;
    二是法院将生效法律文书全文予以公布;
    三是法院将生效法律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二、名誉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1、行为人对于特定人名誉仅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并通过不正当的违法行为表现出来。
    2、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对特定人权利的保护性规定,且不具有免责事由。
    3、行为人针对特定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且该行为须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影响到社会公众对该特定人的评价。
    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直接给特定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后果。
    三、个人欠款法院判决后怎么执行
    个人欠款法院判决后的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手机短信辱骂债务人法院判决赔礼道歉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债务人欠付劳务费,雇工利用手机短信息进行辱骂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法院认为,信息只有其本人知晓,并未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故原告要求消除影响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马某春与被告李某智于1990年因同事关系相识。2006年被告为原告提供劳务,2006年9月原告欠被告劳务费11500元。2008年12月原告支付了该笔劳务费,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条。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期间,原告手机中短信息的收件箱内有的大量辱骂性信息,信息来源号码为被告的手机号码,原告为上述信息作了公证,花费公证费1040元。原告认为被告经常给原告打电话、发短信辱骂,给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侵扰,精神上受到刺激很大,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工作,经常夜不能寐,精神压力较大,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手机短信公证费和误工费5000元。
    被告认可曾向原告催要劳务费的事实,亦认可上述信息的来源号码为其本人的手机号码,但否认曾发过上述信息,称上述信息可能是别人用他的手机所发,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手机收件夹内有大量来自被告手机号码的辱骂信息,被告虽否认曾发出过上述信息,称该信息可能是别人用他的手机所发,但被告未能就此举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存在发送辱骂信息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被告向原告长期发送辱骂信息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现原告要求被告书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告因保全证据而进行公证,该行为系其维护权利的正当行为,对此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所收信息只有其本人知晓,并未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故原告要求消除影响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可以消弭给原告所造成的不愉快,并未严重到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程度,故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书面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赔偿原告手机短信公证费一千零四十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发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法官告诫被告要通过合法的途径主张债权,被告虚心接受,提交了书面的道歉信,并主动交纳了赔偿款。原告欣然接受被告的道歉,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五、法院判处强拆违建后怎么执行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四)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般来说,相关人员应与房屋的业主或单位协商,就相关拆迁的补偿和处理达成协议后,按规定情况处理。如对相关情况未达成一致意见不成,则应通过法律程序执行强制拆除程序,以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