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为什么放罗非鱼到河里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首先,政府不可能将罗非鱼放生河道,罗非鱼是以植物为主的杂食性鱼类,对河道生态造成极大的危害,2014年已将罗非鱼列入外来入侵物种。池塘中的罗非鱼,消化道内含物大部分是有机碎屑及其他植物性饲料(如水草类、商品饲料等等),然后是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和少量底栖动物。现在它是世界水产业的重点科研培养的淡水养殖鱼类,且被誉为未来动物性蛋白质的主要来源之一。通常生活于淡水中,也能生活于不同盐份含量的咸水中,也可以存活于湖,河,池塘的浅水中。它有很强的适应能力,在面积狭小之水域中亦能繁殖,甚至在水稻田里能够生长,且对溶氧较少之水有极强之适应性。绝大部分罗非鱼是杂食性,常吃水中植物和碎物。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发布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的公告》 14 尼罗罗非鱼 入侵历史:1978年长江水产研究所首次从尼罗河引进我国大陆后,尼罗罗非鱼迅速在全国各地推广养殖,成为罗非鱼养殖的主要品种。广东、广西、海南、福建、台湾等地已经形成能够越冬的自然群体。国养殖范围甚广,除上海,青海、宁夏三省(区、市)无罗非鱼产量记录外,其他地区(包括台湾)均有罗非鱼的养殖。入侵危害:尼罗罗非鱼适生能力强,杂食性,生长迅速,繁殖力强,有强烈的领域和护幼行为。通过竞争、捕食等作用对本地鱼类威胁很大。在我国广东。广西、海南等省区的一些河流中,已形成地方优势种群,造成本地鱼类减少或消失,物种多样性趋于单调。防控方法:对于池塘养殖,应做好防逃逸工作,不要选择罗非鱼进行放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