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重复使用剧本需经制片人同意吗?

法律援助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制片人是影视剧的真正版权人,谁要想使用影视作品的,首先就要取得制片人同意。而编剧为影视剧撰写的剧本本身属于作品的组成部分,但剧本的真正版权人属于编剧。
    按照法律上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因此,编剧重复使用剧本的不用得到电影制片人的同意。
    如果编剧跟制片人没有其他约定,比如说就像专有使用权,那么制片人反正编剧再使用的就是没道理,属于侵权行为。
    一般来说,如果有人侵犯了剧本著作权的,可以从以下途径维权:
    1、双方自行调解
    实际中,首先就要想到的就是剧本著作权人可以找侵权人先调解,要求对方停止继续使用剧本,并赔偿剧本损失。如果有导致剧本著作权人名誉受损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通过各种合法方式恢复名誉。
    2、到法院起诉
    如果一开始侵权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剧本著作权人就可以到法院起诉。不过,在这里需要注意地是,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对于剧本侵权的损害赔偿,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如下:
    1、剧本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也就是编剧的损失,如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权利人为维护权利的合理开支(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交通差旅、文印等);
    2、擅自使用剧本的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如销售所得、营业利润、净利润等。
    3、法定赔偿,就是当剧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没办法确定的时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不过,一般就是从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最后,一般来说,编剧重复使用剧本的行为,制片人是不得限制的。不过,要是反响较好的剧本被别人拿去用了,为此损失较大的,建议最好可以找个专业律师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