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车管所在哪里

法律援助

    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属的各车辆管理所分布在不同区域,包括濠江大队车辆管理所、潮南区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金浦街道车管所、南澳县交警大队车管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和澄海区交警大队车管所。它们的办公时间大致相同,即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除了金浦街道车管所的办公时间是从早上9点一直到下午5点。这些车辆管理所分别位于汕头市的不同地区,提供车辆管理相关的服务。
    法律分析
    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濠江大队车辆管理所
    汕头市濠江区,4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汕头市潮南区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潮南区502路,0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汕头金浦街道车管所
    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广汕路官路北畔,7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南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汕头市南澳县崇文路口南,1
    周一至周五9:00-17:00
    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飞厦西路业务窗口汕头市金平区飞厦西路8号,5
    周一至周五9:00-17:00
    澄海区交警大队车管所
    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华富村交警大队办公楼一楼,1
    周一至周五9:00-17:00
    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汕头市大学路三里亭莲塘考场,5
    周一至周五9:00-17:00
    拓展延伸
    汕头车管所的联系方式及办公时间
    汕头车管所的联系方式及办公时间如下:汕头车管所位于汕头市濠江区,具体地址是XXX。您可以通过电话(XXX-XXXXXXX)与他们联系,了解更多信息或预约办理业务。车管所的办公时间是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下午5点。请注意,办公时间可能会因节假日或特殊情况而有所调整,请提前致电确认。如果您需要办理车辆相关手续或咨询问题,建议提前电话联系,以便更好地安排您的时间和行程。祝您办事顺利!
    结语
    汕头车管所位于汕头市濠江区,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您可以通过电话(XXX-XXXXXXX)与他们联系,了解更多信息或预约办理业务。请注意办公时间可能会有所调整,请提前致电确认。祝您办事顺利!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报废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和信息系统等应当满足业务办理需求,并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直辖市、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的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