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扶持资金申请条件
法律援助创业扶持资金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1、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和休学创业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2)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3)登记失业人员;
(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5)随军家属;
(6)残疾人。
2、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2、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3、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4、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