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还可以用吗
法律援助广告法禁止使用如“最高”“最好”“极好”等极端性词汇。“先进”这一词汇未被广告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文禁止使用。从本律师个人意见(非正式法律意见书)出发,“先进”仅属于比较性词汇,不属于极端词汇。但也应当注意,对词语性质的认定,相关司法、执法机构有其内部指导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