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的范围

法律援助

    人民调解范围是民间纠纷,即主要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具体如下:
    1、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支持。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一、人民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常用的调解方法:
    1、要以关心爱护的态度,疏导说理的方式,循循善诱的言语,苦口婆心,反复调解启发当事人的思想觉悟。
    2、要善于适用法律条文、政策规定和优良的传统教育当事人,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道德观念。
    3、要善于利用当事人社会关系中积极力量来帮助说服当事人。
    4、要善于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可先人为主,偏听偏信。
    5、要善于调查研究,查清事实真相,找出纠纷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和纠纷中的关键人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