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债务怎么办?

法律援助

    在处理公民个人之间或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务时,在符合代位权条件的情况下;
    通过行使代位权帮助债权人取得债权,在遇到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不要急于放弃,要调查一下债务人是否有到期的债权没有积极行使;
    如果有并且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债权人完全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
    一、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具备哪些法律要件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二、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哪些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不得处分其权利,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处分无效;
    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的,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3、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财产不足的,按照各自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
    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