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债务如何解决

法律援助

    在处理公民个人之间或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务时,在符合代位权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行使代位权帮助债权人取得债权,在遇到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不要急于放弃,要调查一下债务人是否有到期的债权没有积极行使,如果有并且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债权人完全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危及到债权人利益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偿还债务人之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符合四个条件。第一,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第二,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第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一、债权人代位权
    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及债务人与第三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到清偿期。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权是指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债权人代位权的建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限于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