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能用电子身份证吗

法律援助

    

法律主观:
    


    电子身份证,即将公民个人身份,通过人脸识别的生物技术手段比对后,于手机上生成的电子证件,用于用户身份识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法律客观: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二十三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编制。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邮政法》
    第二十三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编制。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