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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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相信这是很多在成都的上班族们都非常想了解的问题。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单位、企业都会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那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呢?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成都上班族更了解成都住房公积金的知识。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等;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七)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七)
    (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四、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五、职工在同一年度当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提取规定的,只能以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六、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对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一年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屋所有权的共同还贷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如实填写《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签字确认。《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因向住建、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应积极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推进网上提取、自助终端提取等自动审批业务。《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结算账户。《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对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职工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书,在协议有效期内,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协议约定,为职工办理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