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有哪些?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职权中,包含修改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终止的情形之一就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在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简称。
第二十二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
第五十六条在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