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烧坏电器怎么赔偿

法律援助

    供电公司烧坏电器赔偿具体如下:
    1、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
    2、购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各类家用电器平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
    3、使用年限已超过“各类家用电器平均使用年限”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
    对于具体的损失金额或赔偿金额的确定,可以通过经下三种方式来处理:
    1、由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金额;
    2、如果受害方能提供受损的具体物品及相应金额的,则可以要求责任方根据相应的证据进行赔偿;
    3、如果无法提供损失具体金额的,则可以委托物价部门对火灾损失进行估价,以估价结果作为索赔的依据。 一般只能赔偿直接损失,受损人须提供因为此次火灾事故而损失物品的清单及相关证据,如有人员伤亡,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过错方的责任来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供电局造成家用电器烧坏的赔偿标准,在购买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可以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各类家用电器平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使用年限已超过各类家用电器平均使用年限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百分之十的,按原价的百分之十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九条
    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
    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