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哪一年制定的
法律援助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于(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获得通过)。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从原来的50万元上限提高到100万元,并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对于健全著作权的法律制度,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对于完善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我国已有了专利法、商标法,加上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体系基本完善了),促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对外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激发其创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多年来,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及改革的不断深化,对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提出了一些新问题、新要求。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繁荣,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