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就业补贴

法律援助

    无锡就业政策: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或外地劳动者来锡首次就业的,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助;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助。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服务后,劳动者实现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推荐就业为劳务派遣用工的,不予补助。同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年内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一、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5、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6、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