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的法律问题在哪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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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1.质询案必须是在本级人大会议举行期间提出。
    2.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名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
    3.质询案必须书面提出,并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及其部门,不能是机关及其部门里的某个人。全国人大代表可以质询的对象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大代表可以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
    4.质询案提出以后,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是:质询案提出以后,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利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决定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决定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5.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