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录音是电子数据还是视听资料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机录⾳、录像应归属于电⼦数据证据。新规理解与适⽤载明“视听资料,是指借助录⾳、录像、电⼦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当电⼦数据这些数字、编码依靠电⼦信息设备外化成具有思想内容的、直观的、可视可听的声⾳和影像时,就形成了视听资料”,如上,⾳、像资料均属于视听资料。存储在电⼦介质中的录⾳资料和影像资料,适⽤于电⼦数据的规定。由此可见,从证据种类⽽⾔,存储在模拟信号介质中的⾳、像资料归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存储在电⼦介质中的⾳、像资料归属于电⼦数据证据,⽽⾮仅仅适⽤于电⼦数据规则。据此,我们认为,⼿机(电⼦介质)录⾳、录像应归属于电⼦数据证据。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衍生问题:
    视听资料的审查和判断?
    1、是必须把视听资料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同检验其他诉讼证据一样,也要运用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与视听资料相印证,把视听资料与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民事当事人的陈述相印证;把视听资料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相印证。如相一致要说明相一致的理由;如果出现矛盾,就应分析矛盾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矛盾的办法。2、是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制作情况。首先,要由录音人和录像人证明录音和录像的时间、地点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录制的声音和图像等;其次,如果录音和录像经过复制,还应由复制人证明在复制时无剪辑增减录音和录像的情况;再次,应由民事当事人和刑事被告人辨别是否是自己的声音和图像。例如,可采用声纹鉴定等方法鉴定声音。3、是必须审查视听资料内容的真伪。要确认视听资料有无证明力,关键在于确认其内容的真伪。例如,可以通过慢速播放的方法,鉴别是否有消磁和剪辑的情况;通过高分辨仪的鉴别,可以审查所录制的声音有无伪造情况;最后,还可以对磁带进行检查,查看有无剪辑的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