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结婚配偶要政审内容
法律援助普通公务员结婚,单位只会了解一下对方的基本情况做个记录,是不会去政审其结婚对象的。如果是在涉密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结婚,单位层面会相对重视一些,也会对其结婚对象做政治审查。所以公务员结婚对象需不需要政审,是要根据公务员自身职务和工作性质来判定的。
公务员是有回避原则的,理论上来说凡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同一单位的公务员是可以结婚的,这个单位是不会阻止的。等结婚之后,如果双方涉及到回避原则,那单位会对两个人的职务进行相应的调整,使两个人在工作上的关系不会触碰到回避要求。
如果是一般的公务员,结婚是不需要向单位打报告的;如果是在国家特殊机关工作的人,结婚对象是需要单位重视起来的,因此这些职位的人结婚,是需要向单位打报告的。
公务员政审配偶主要是审配偶本人及父母直系亲属的政治面貌现实表现及有无违法犯罪等。政审即公务员政治审查,主要考察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公务员政审审查的亲属包括父母亲、配偶、爷爷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岳父母(公婆)等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一个人的家庭情况与是否通过公务员选拔也有关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