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落不明几年为失踪人
法律援助下落不明两年可为失踪人。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具体如下:
1、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3、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