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纠纷怎么解决?

法律援助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自2014年3月15日正式开始实施,其中第23条的修改增加了第3款,即“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何将这一规定落实到具体的纠纷处理之中,则需要根据不同的维权纠纷类型,结合不同的法律规定,将其落到实处。
    在质量维权领域,笔者通过法律检索发现主要是涉及消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两部法律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规定)一部规定。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质量维权纠纷的法律后果、主管机关都有相应的规定,比如消保法和产品质量法都规定了工商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之一,而消保法24条和产品质量法40条都规定了经营者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
    一、汽车产品质量纠纷维权难点
    发生维权纠纷的新车或者接受维修后的汽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的话,是瑕疵还是不具有使用性能的缺陷?这两个问题是实际工作中律师指导、参与依法处理汽车纠纷需要明确的两个关键问题,而这两个问题恰恰也是处于信息、经济、技术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难以证明的关键问题,因为消费者既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也难以承担高昂的鉴定费用。(具体的维权成本将在本文案例部分之后进行分析)
    虽然消保法从原则上规定了此类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并没有如何落实这一原则的细节性措施。但是法律条款如何从纸面落实到实践之中,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则需要向消费者普及书面修理记录的重要性,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证据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