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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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放射事故可以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一般辐射事故。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一类、二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一类、二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三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四类、五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四十条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