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援助

    一、成立集团公司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登记管辖、企业集团登记统一由市工商局负责。
    三、注册成立企业集团程序
    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四、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后,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3、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4、《指定(委托)书》。
    (二)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3、《指定(委托)书》。
    五、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
    2、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5、《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6、《指定(委托)书》;
    7、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