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团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法律援助(一)不加行政区划名称的集团: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子=6家公司;(海淀区除外)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加行政区划名称的集团: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子公司3家以上;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三)母公司对子公司绝对控股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集团章程;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6、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一、各级集团公司设立条件
(一)全国级集团公司设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
2、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子公司没有行业限制
5、集团公司要求的控股标准
6、这里所指的控股,是指绝对控股,即51%以上,成立集团公司,控股关系只能是资本控股
7、企业名称使用中国的,须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以上
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6000万元以上
(三)市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20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