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团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法律援助

    (一)不加行政区划名称的集团: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子=6家公司;(海淀区除外)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加行政区划名称的集团: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子公司3家以上;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三)母公司对子公司绝对控股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集团章程;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6、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一、各级集团公司设立条件
    (一)全国级集团公司设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
    2、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子公司没有行业限制
    5、集团公司要求的控股标准
    6、这里所指的控股,是指绝对控股,即51%以上,成立集团公司,控股关系只能是资本控股
    7、企业名称使用中国的,须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以上
    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6000万元以上
    (三)市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
    2、有三个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三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20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