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醇泄漏应急处置措施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
1.首先要拨打运输标签上的应急电话或当地的消防急救电话。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做好现场疏散工作,疏散无关人员,并停留在上风向区,切勿进入低洼区。应在泄漏区四周设隔离区,如只发生泄漏,其隔离距离至少为50米如发生火灾且现场有储罐、槽车、罐车时,其隔离距离至少为800米。
2.当储罐或货车发生着火时,尽可能远距离灭火或用遥控水枪、水炮扑救;用大量自来水冷却装有危险物的容器,直到火完全熄灭。如果容器的安全阀发出响声或储罐变色,应迅速撤离,远离被大火吞没的储罐。
3.当发生溢出或泄漏时,救援人员应穿全封闭式防护服处理无着火的溢出或泄漏;处理火源,所用的设备必须接地;切勿接触或穿越泄漏物;防止泄漏物进入排水沟、下水道等,并在泄漏物的前方设置隔离区,等待处理。
4.对伤者的急救:迅速撤离现场。当泄漏发生后,应迅速将泄漏区域内的所有人员转移至泄漏物上风向的安全区域。呼叫120或其他应急医疗服务中心,医务人员要根据病情迅速将伤者进行分类,作出相应的标志,以保证医护人员对危重伤者的救治。防止毒物继续吸收。应立即脱去伤者被污染的衣物,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对吸入中毒伤者,应立即送到空气新鲜处,保持伤者呼吸道通畅。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