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名与网名、真实姓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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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名是一个人的真实社会代号,与民法上的主体完全重叠,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笔名,写文章中常使用的作者署名方法,在中国新文化运动中,大名鼎鼎的“鲁迅”他与胡适(笔名天风)等人的论战几乎周所众知,但是大家都知道的,鲁迅本名周树人,那笔名与网名有什么区别呢?
    在写文章中使用笔名是一些作家常用的手法,一方面笔名用于提升自己观点,也有利于论战的发挥,所以笔名往往带有一些特殊的含义,基本上笔名为人所熟知,一般作为真名的代用名而存在,大家一说到鲁迅就知道是周树人,已经与其真名完全划等号了,其真实身份与形象为众所所知,其笔名完全代表其事实社会行为与社会观点立场,以笔名发表的文章需要其主体承担完全的民事法律责任。
    而博客网名则仅指其在虚拟网络中主体的代号,一般不常为人所知,我们常见的“**姐姐”、“**妹妹”等人,大多数的人并非知道其真实姓名,其本人一般也不会主动透露真实姓名给公众,一般人直接认可其网络行为并非认可以事实社会行为,其网名只代表网络行为与形象,与其社会现实立场上的行为观点一般不直接划等号,特别是一些博客写手,虽然在网络上非常有名气,在本单位或是工作部门如果不是刻意宣传很难为人所知。
    由此分析可知,网名是虚拟网络主体的代号,一般不与现实社会的公众形象直接挂勾。比如,大家提到“**姐姐”即会想到性感媚人的网络形象,说到“**妹妹”就想到纯洁美丽的少数民族少女的形象。但是如果将其真实姓名告诉给公众,一般公众很难联想到性感媚人等与“**姐姐”这个网络形象相关的网络形象判断。也就是说,网络名称很大程度上存在与真实姓名与真实身体相分割的情况,一个在现实中孤言寡语的人可能在网络上滔滔不绝,文彩飞扬;一个在现实中非常有人缘的人可能在网络游戏中是被众人追杀的超级恶魔,行为非常恐怖,在网络中其网络中所取得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是不能等同的,更不能由此认定网络名誉权与现实名誉权存在等同关系。如果侵权主权没有直接将矛头指向现实中的个体的话,很难认定其对现实中的民事主体造成了实质上的民事侵权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