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名属于姓名权还是名称权

法律援助

    

法律主观:
    


    法律对姓名的保护不是说你叫了这个名,别人就不能叫了,这是误解。法律对姓名的保护是自然人自主决定并使用自己的名字,以及自己的笔名,艺名、别名、当然也包括网名。,侵犯姓名权是以干涉,强迫他人改变姓名,干涉他人使用姓名,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姓名,盗用、假冒姓名等。,所以如果有人强迫你放弃使用或强迫你使用某笔名、艺名、网名、也是侵权行为,笔名和网名应该不属于知识产权,按照定义应该是姓名权,姓名权,是一种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姓名权包括命名权、使用权和变更权。,(一)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作者在发表自己的作品时,有权决定署名或不署名;可以决定署户籍登记中的姓名或署笔名。但是,权利人的这种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法律对使用正式姓名有特殊要求的,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例如,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再如,依有关规定存款人到银行存款必须使用正式姓名。在法律规定应使用正式姓名的情况下,权利人不能使用正式姓名之外的姓名。,(二)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是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最初的姓名一般是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决定的。自然人成年后,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变更姓名。但是,自然人在行使姓名变更权时,首先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例如,《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由本人的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公民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次,恶意变更姓名以逃避法律义务或债务的行为,应为无效。,姓名权和名称权两者不是一回事,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一)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享有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依据《民法典》规定的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人。,(二)内涵不同,姓名中含字、号、曾用名、笔名等;名称中则没有什么其他内含,只是有时名称表现为商号或标记。,(三)限制不同,姓名的获取通常是婴儿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取得,基本没有什么限制;名称是社会团体获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名称的获取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