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枪支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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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枪支的认定标准是这样的:
    1、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2、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3、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二、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制作影视剧使用的道具枪支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保存或者展览枪支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