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必须执行满三个月吗
法律援助终本必须执行满三个月。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指的是执行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执行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案件结案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了可以终本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简称“《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终本应当符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的条件。
终本的实质标准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需要调查,线上线下调查需要时间保障,终本需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有其合理性,是应当坚持的原则。
“终本”原因
主要原因是一些案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比如张三欠李四100万,但经过调查,张三无房无车无存款,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法院既不能使案件处于长期未结的状态,又不能放任李四的权利不能实现,于是不得已采取一种折中方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终本”需要满足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同时,一般还应满足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的条件,但对执行法院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执行措施的,可以不受该条件的限制。
“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指的是: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采取“终本”方式结案时,一般还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1、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入卷;
2、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时,应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3、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应前往现场调查,并制作调_笔录附卷为凭;
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
5、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
财产不能处置,指的是:
1、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2、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